(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程序,规范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和推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操作指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制定依据。
第三条凡是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操作指南。
第四条可以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范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技术转让推广项目、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建设项目、科技工程项目等。
(二)招标
第五条确定招标科技项目。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科技项目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二是投资金额有一定规模并得到落实;三是满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招标科技项目的审批。拟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应报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招标科技项目才能实行招标。
第七条科技项目招标准备工作
(一)选择招标机构。科技项目招标类型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科技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招标,也可选择具有招标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类型由招标人确定。选择招标机构应采取竞争择优原则。
(二)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可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采取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具有以下内容:投标须知;科技项目名称;标的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技术考核指标构成;履行进度及时间要求,履行地点和方式;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评标的要素和方法;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中标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发出日期;科技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四)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招标工作。
第八条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科技项目,招标人要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凡公开招标的科技项目,招标人必须在科学技术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以下简称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等。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做到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招标的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至少应在一家指定的报纸和一家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并且必须做到在两个以上媒体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完全相同。
(四)指定媒体在与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对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的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所需一切证明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发售。若出售招标文件之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对象应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若出售招标文件之前不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对象应是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作出反应,并有兴趣参加投标的单位。招标文件的发售,可以采用邮购方式,也可以让投标人或其代理人前来购买。如果采用邮购方式,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要立即通知招标人,说明文件已收到。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澄清。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有义务及时回答购买招标文件人的质疑,说明相关情况,听取合理建议和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一般情况下,不得中止招标,违者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可免于法律责任: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使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项目的内容已为他人公开,使招标丧失必要性;未引起有效竞争而发生废标的情形。
(三)投标
第十三条购买和熟悉招标文件。投标人在看到招标公告或接到投标邀请书后,首先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初步研究,并初步进行自我资格审查,客观审视自己是否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投标人认定自己具有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后,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认真具体研究招标科技项目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条件,综合分析投标的有利条件、存在困难和克服办法及需要的支撑条件,进行可行性研究,开展内部论证工作,为编制投标文件作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没有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各方面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是指: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的说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计划进度;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承担项目能力的说明,包括: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承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设备、仪器情况和分析检测水平;近两年的财务状况;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等字样;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人可拒绝过早启封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联合投标。在联合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投标各方所承担的任务,分享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比例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提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只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接收由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面交和邮寄的投标书,邮寄时以签收日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招标人应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电报和口头投标不予接受。
第十八条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根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以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既往业绩;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资信证明;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投标的修改和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后可以修改或撤消投标,但以招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为条件。在投标书的递交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后,直至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不得撤销投标。
(四)开标
第二十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委托代表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开标的全过程应记录在案,并由各方代表签字,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开标程序
(一)由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书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三)宣读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招标人当众逐一拆开投标文件,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的内容、项目主要目标、投标价格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合适的内容。
(五)评标
第二十四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并应在开标前组织完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提出评标报告,择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科技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招标人应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3。受聘的专家中技术专家应占主导地位。
(三)评标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高级以上的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对评标项目熟悉或比较熟悉,技术专家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具有良好的信誉;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与投标人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制定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予以公布。评标标准确定后,不可随意变通。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招标应制订不同的评标标准。评标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研究开发能力的真实性:通过投标方的工作基础、人员素质、智力网络、信息来源、设备仪器、研究手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其研究开发实力。
(二)技术方案的优越性:分析比较投标方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技术经济指标的质量、风险分析等,综合判断其技术方案的优越性。
(三)报价的合理性:依据既能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完成,又能使项目投资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参照投标方的平均报价,综合判断报价的合理性,而不把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单一理由。
(四)完成科技项目期限的可靠性。
第二十六条确定评标方法。对科技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第二十七条组织实施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的内容: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若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三)对投标综合评估,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答辩。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组织投标人答辩作出必要的澄清。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
第二十八条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一)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和记载以下内容: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各项投标综合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二)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
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如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三)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五)招标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六)定标与签定合同
第二十九条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性考察,根据综合考察结果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规定、条件和条款),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订立书面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的覆行。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要求中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以外的任务或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更不能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外签订协议。因合同或协议违背了招标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或协议应为无效。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指南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并自颁发之日起执行。